嵩明县检察院与嵩明县公安局共同建立在押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表现情况考察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共同签发了《关于共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表现情况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四条,明确了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表现情况考察工作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实施办法》规定县公安局相关刑事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被逮捕后的在押表现及是否具有立功、自首等情节事项,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能随卷移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表现反馈表》。嵩明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将公安刑事办案部门、监所监察科及看守所考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表现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实施办法》的制定是嵩明县检察院在依法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举措,是贯彻新刑诉法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的又一体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表现情况考察的实施将更加充分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