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中午,嵩明县牛栏江镇果子园村委会的李某驾驶车辆在四营龙喜村火车站路段与腰站村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来到县交调委申请调解,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追尾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应付全部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周某要求李某除了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外,还要赔付4万元后期治疗费和一辆新的电动车。李某的意见是已为周某垫付了好几千元的医疗费,再也无法承担那么高昂的赔偿费用。调解员只好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表明调解的原则,既然双方选择协调解决的途径,就要抱着诚意和互相谅解的态度,如果双方均无让步和妥协,协调是无法进行的,那只有走诉讼的途径解决。周某坚持走调解的道路。通过做工作,李某表示承担1万元的赔付费,而周某坚持己见。这时,调解员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有依据的赔偿项目给予支持,对不合理、无依据的费用不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在双方明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调解员从有利于达成共识,解决问题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劝解,经过与李某沟通,李某表示赔偿金由原来的1万元增加到2万元,其余不再承担。接下来做周某的思想工作,通过对周某说服、引导,讲清赔偿的原则和标准,以及主张赔偿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等等,周某的思想有了动摇,表示从4万元下降到3万元。但李某坚持赔偿2万元,双方意见分歧,调解陷入僵局。
这时,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引导和疏导双方当事人,宣传调解是依靠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主动协商,作为第三方(调解员)不参与当事人做任何决定,如果双方不积极协调,幻想通过第三方去对当事方施加压力而获得自身利益,那是不可能的事。经过调解员的宣传和引导,双方当事人思考后初步形成共识,表示愿意围绕2万元进行协调,但周某要求在赔付2万元的基础上,再赔一辆新的电动车,李某坚持一次性只赔付2万元。调解员对电动车修理问题发表意见,涉及车损应由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赔付。这时,李某又要求周某陪3000元电动车修理费,调解员又随即查验电动车受损情况,看到只是后面的货箱后侧面叶子板有所损坏,其他并无伤及主体部件。调解员针对此问题再次做思想工作,并发表意见:“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以2000元作为财产险标准,修理电动车不会超出2000元,就由保险公司去承担修理费吧”。经过一波一折的调解和说服,双方终于以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善意达成协议,一桩交通事故得以圆满解决。
这起交通事故,虽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给调解工作带来难度,调解员善于与当事人沟通,抓住分歧的焦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巧妙运用法理调解,引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表达中肯的意见,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