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队伍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嵩明县司法局结合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重点对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不予年度注册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本所予以除名或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的; 3、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4、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的;5、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如收受当事人礼品、礼金,收费不为当事人办事,故意刁难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缺乏责任心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失误的),被当事人举报,情节严重的。二是规定了暂缓年度注册的情形:1、私自收案二次以上的(含二次);2、乱设执业场所的; 3、私自收费,不开具有效票据的;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影响法律服务所声誉的;5、不服从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的(如不履职、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故意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等行为),拒交管理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