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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公安帮助企业挽回受损资金31.54万
发布时间:2024-03-25 10:26:43作者:嵩明县政法委来源:嵩明长安网

嵩明公安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大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近期,嵩明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通过侦查,成功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发还涉案资金3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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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后,杨林派出所成立专班开展调查。

经查,林某某(男,31岁,福建省平南县人)在担任该公司销售员期间,未按照公司货物销售收款管理制度,私自收取32.30万元货款后拒不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经工作,犯罪嫌疑林某某最终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还其挪用的货款31.54万元。

3月15日,杨林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该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向负责人发还挪用的资金31.54万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对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

若遇到以上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警方将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法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