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患脑溢血、半身不遂将近二十年了,家里还出了这样的意外,还好有检察官帮助我们申请到这笔救助金,及时缓解了我们家经济压力。”被害人亲属满怀感激对检察官说。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进入被害人穆某某的卧室盗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被害人穆某某系残疾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年长的丈夫劳动能力已减弱;目前二人靠卖蔬菜维持生活的儿子赡养,无稳定经济来源。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曾多次犯罪被判徒刑,目前患有严重疾病,无稳定经济来源,无力赔偿被害人穆某某,被害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依法能动履职,将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部门。
控申部门了解情况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及亲属告知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开启绿色通道,响应其提起的司法救助申请,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依法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申请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仅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为那些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更多的困难群众点燃希望的火炬。司法救助的实施,不仅仅是对被害人经济上的帮助,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下一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强化多部门联动,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强化社会治理,以实际行动做实“检护民生”。